Article 72

Amended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和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