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资料;

(二)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三)小区监控系统、电梯、加压设施设备、有限空间等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消控室值班等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五)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六)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七)业主名册;

(八)小区绿化信息档案;

(九)签订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绿化、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十)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