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服务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已投入使用,前款所列资料尚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补齐。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