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公共区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居民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食堂、宿舍等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学校、港口、船舶以及文化、体育等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超市、宾馆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其他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属地管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