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进行研判,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五)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通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