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巡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矿山井下作业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