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和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一般包括:门户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暖、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热户表等设备。

共有部分,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物业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管、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公共收益,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