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养护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资料以及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物业改造、维修、养护等相关资料;

(五)共有部分的收益、预收或者代收物业服务费、公共费用记录等相关资料;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资料;

(八)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交接完成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拒不退出的或者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