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活动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不正当利益或者报酬;

(五)泄露业主信息;

(六)组织、煽动业主进行违法活动;

(七)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暂停其委员职务,同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并将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