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供热设施保修期外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已实行分户控制的,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经验收移交热经营企业后,由热经营企业负责;未验收移交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

(二)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

(三)商住一体非住宅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室内供热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四)独立楼体非住宅用户供热设施以专线截断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及以外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阀门井以内的供热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