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20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热经营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