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

(二)公开告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三)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严格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

(六)不得擅自在景区内经营,妨碍旅游者观光、游览;

(七)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八)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