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严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厢内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消防、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防汛、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等器材、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正常使用;
(三)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车站、隧道、高架线路等建(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
(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