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道路和供电、供水、排水、输油、输气、通信等设施进行调查、记录和动态监测,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减少对上述设施的影响。需要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档案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输油、输气、通信等设施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地段勘察、施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派员现场指导,避免造成已有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损坏。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