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
(二)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的;
(四)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收费主体、对象、方式、频次收费的;
(六)对明令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七)违反规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押金、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代收费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