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协议、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

(三)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四)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