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2,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3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2年12月8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工程建设和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物料堆放和运输、城市道路和公路养护保洁、园林绿化、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以及城市建成区内地面裸露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前款所称的物料,包括煤炭、煤矸石、粉煤灰、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隐患排查,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和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范围内物料堆放、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上易起尘物料运输、沿街店铺门面装修以及其查处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和港口码头建设等施工活动、公路养护保洁、公路上易起尘物料运输、港口码头货物堆放和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工程建设和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物料堆放、砂石开采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储备、土地复垦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开采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财政、商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设置密闭硬质围挡,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景观地带以及人口密集区域的施工现场边界围挡高度2.5m以上,其它区域围挡高度1.8m以上,并安装喷淋设施;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当设置临时围挡;
(二)出入口、主要道路和加工区应当硬化,设置车辆出入冲洗和污水收集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三)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采用封闭方式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等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防尘网;
(二)从建筑上层清运易起尘物料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禁止高空抛洒。
(一)施工机械在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
(四)城市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或者进行绿化。
(一)拆除作业时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等措施;
(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时,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网;
(三)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超过四十八小时未栽植的,应当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二)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四)绿化作业土壤不得倾倒路面,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
(一)作业时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措施;
(二)运输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罐车上配备使用防滴漏、遗撒装置,保持车体整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易起尘物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受条件限制无法密闭的,应当在装卸时采取洒水、喷淋或者其他有效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措施。
(一)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每日至少洒水降尘或者冲洗一次,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推行低尘机械化清扫作业方式;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四)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并实行错时作业。
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临时货运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集贸市场以及专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防治扬尘污染。
(一)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等措施;
(二)填埋场和消纳场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制定并落实矿山开采生态修复计划,对停用的采矿、取土用地,应当及时回填、绿化,恢复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范围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城市道路、铁路沿线、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范围内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五)待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