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制定信用修复具体办法,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间,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向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终止公开、共享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其进行标注、屏蔽、删除,终止实施惩戒措施,并将修复情况告知申请人;失信主体属于严重失信主体的,还应当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