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依法公开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其单独同意,并进行脱敏处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守信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或者擅自公开通过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