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补充规定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编制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编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编制、更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还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逐条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