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采集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