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噪声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