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区供水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县(市)城镇供水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供水专项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供水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调。
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供水任务和措施、水资源供给、公共供水单位及其管网设施的功能布局、分质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以及镇(乡)水厂、村级水站撤并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