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本条例有关用语含义:

(一)村级水站,是指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由独立的水源、净水工程以及输配水管网组成独立供水系统的供水工程,包括单村水站和联村水站。

(二)用水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水主体。

(三)贸易结算水表,是指公共供水单位与用户发生水费贸易结算的终端计量器具。

(四)公共消火栓,是指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装置。

(五)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