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用水单位缴纳的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应当用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及户表改造、水质提升等。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标准、使用办法,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成本监审制度,水价定价、调价时应当公开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成本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市、区(县、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并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用途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