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定额用水指标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调整定额用水指标的条件、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定额用水指标:

(一)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的;

(二)对内部管网漏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