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黄河主河槽内、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或者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开发项目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恢复原貌,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堤顶行驶非防汛抢险的履带机动车、硬轮车辆及其他可能损害路面机具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堤面破坏的,每平方米罚款二百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