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倾倒或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在黄河滩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黏土墙材企业、污染工矿企业、化工厂,设置尾矿库、永久渣场;
(四)建设蹦极塔、滑索、玻璃栈道等设施;
(五)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线;
(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