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黄河河道水工程的管理范围:
(一)堤防护堤地:兰考县东坝头以上黄河堤左右岸临河背河各三十米;东坝头以下的黄河堤,贯孟堤、太行堤、北金堤以及孟津、孟州和温县黄河堤临河三十米,背河十米;沁河堤临河十米,背河五米。以上堤防的险工、涵闸、重要堤段的护堤地宽度应当适当加宽。
护堤地从堤脚算起,有淤临、淤背区和前后戗的堤段从淤区和堤戗的坡脚算起;各段堤防加高帮宽的,护堤地的宽度相应外延。
(二)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临河自坝头连线向外三十米,背河自联坝坡脚向外五十米。工程交通路坡脚外三米为护路地。
(三)涵闸工程从渠首闸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末端以下一百米,闸边墙和渠堤外二十五米。
上述工程管理范围用地,大于规定标准的,保持边界;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划定范围,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违章垦植、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