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做好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执行集中采购政策纳入协议管理和实施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医疗机构落实集中采购政策。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集中采购,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及医用耗材,并按照规定及时结算货款。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并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