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其公共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公示无障碍设施信息,提供无障碍服务。

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信息指南。

行政服务、社区服务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建立无障碍服务预约制度,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