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推进本辖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市、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阳光助残工程、老年友好社区、儿童友好社区和文明城区创建等,推进辖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督促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