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交流、社会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共治、监督管理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通行道路、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和条件所进行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是指因残疾、年老、年幼、生育、疾病、意外伤害、负重等原因,致使身体功能永久或者短暂地丧失或者缺乏,面临行动、感知或者表达障碍的人员及其同行的陪护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