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过渡期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的车辆(以下简称备案车辆),其所有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

备案车辆过渡期限届满的,其牌证自行作废。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