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

“集体土地资产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非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

“集体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发包给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承包经营者将承包的土地再转包给他人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集体非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通过交易、交换、入股等形式将其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转移引起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集体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和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常年性设施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集体非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和服务农业建设之外的一切工程建设及其他建设设施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

“地价款”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综合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的总称。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