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土地资产使用权出让,由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宗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自治州境内经国务院批准的沿边开放城市的土地资产使用权的宗地出让,须报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