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新建项目拟实行物业服务与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有异议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已投入使用、未划分物业服务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服务区域确需调整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程序形成共同意见后,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划分标准,结合物业服务与管理实际需要,确定物业服务区域并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