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5
In force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换届,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易地搬迁安置小区等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以及物业服务管理与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之间的关系;
(三)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调解物业服务与管理纠纷;
(五)采集物业服务人、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调查业主满意度,并定期公开;
(六)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交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管物业服务与管理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