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除本条例所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外,由业主共同根据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决定使用。

物业质量保修期满后,发生重大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下列事项,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为维修,相关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顶、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人身财产、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以上紧急情形建立紧急维修事项清单,制定应急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