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平时用作停车位的,投资人应当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示承租人应当承担的人民防空义务。其用作停车位所收取的租金应当优先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