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或下挖地下空间,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

(二)擅自占用、故意毁损或者妨碍使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五)违反有关规定制造、存储、使用和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六)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

(七)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八)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九)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

(十二)妨碍消防、防汛、公共卫生等应急管理秩序;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