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业主、其他物业使用人,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一)发生燃气泄露、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危及人身安全、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建筑物安全的;

(三)发生公共卫生或者重大伤亡事件的;

(四)其他影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社会稳定的事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人的应急职责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物业服务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物业服务人承担应急保障工作的必要支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