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等级和服务标准,提供下列服务: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经营管理;
(二)共有部分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病媒生物防治,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公共垃圾的收集、清运以及依法履行垃圾分类相关事项;
(三)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
(五)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六)维护道路畅通;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
(八)装饰装修服务管理;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服务、收费、经营与收益等方面事项;
(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保存和使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公共卫生、动物管理以及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处置措施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