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成员参加,业主代表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十五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适当延长任期。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