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依法公示并及时更新以下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二)维修资金和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等发放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变更情况;

(五)其它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对于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业主有权查询或者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仍不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