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居)民委员会通报会议议程,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业主决策网络信息系统等方式参与表决,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