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