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物业服务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资料;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前款资料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培训和协助。
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