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Chapter 3 前期物业服务与管理Article 17In force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所出售房屋交付之日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