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0, 2023
- In force from
- April 11, 2023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2年12月23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
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发挥带头作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创建活动组织网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引导各民族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贯彻执行自治县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协调有关部门调解和处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参与制定自治县有关民族政策和民族地区发展规划、专项计划,编制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对自治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和参与监督检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五)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防止发生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
(六)引导宗教界人士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发挥他们在矛盾纠纷调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移风易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主题活动;
(八)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组织协调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制,并参与考核;
(九)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工作;
(十)其他有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自治县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制作、传播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的公益宣传文化作品。
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主题活动、庆祝民族传统节日和举办有关民族特色旅游节等活动,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文化,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自治县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采取定期培训、岗位交流等方式,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优化少数民族干部结构。
自治县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各民族公民交往时应当相互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侵犯其他民族风俗习惯。
自治县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自治县加强朝鲜语言文字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双语兼通的各类适用人才。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牌匾、奖状、证件、标语、公告、广告、会标、路标等,应当同时使用汉、朝两种文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民族教育经费投入,重视民族学校的建设,加强对各民族贫困学生的资助。
自治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组织本地群众有序地外出经商务工,为外出务工群众提供用工信息、交通、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障外来经商务工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朝鲜族传统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扶持和发展朝鲜族民族医药学。
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利举报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